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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王莹)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今天(7月31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定期发布辐射环境质量状况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辖区实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由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
依照条例,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作废渣生产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销售者影响消费者出示产品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不得销售。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个人可举报违法行为 或停止拨付资金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分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根据条例,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聘请具有相关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