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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 8月1日9时,宁陕县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罗某行贿(预备)案。
庭审中,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罗某将十万元人民币交给柯某,请求其出面要回某媒体记者毛某在咸阳机场拍摄的叶某公款出国旅游归来的相片及视频,设法不让媒体报道此事。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和相关物证等证据,证人柯某当庭作证。
控方认为,应当以行贿(预备)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罗某辩称只给了柯某2万元,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罗某给了柯某10万元,且不能认定就是将此钱拿去给记者行贿,罗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经过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对案件充分发表了公诉和辩护意见。
据悉,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