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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气象局、文物旅游(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现将我市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省气象局、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及旅游工作相关要求,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定全市文物旅游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确定阶段目标任务,部署防御设施建设规划。
二、建立健全防灾减灾预警联动机制
气象和文物旅游主管机构要尽快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构建数据传输平台及终端。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应及时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服务信息接收装置,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气象部门要加强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冰雹、大雾等与文物旅游密切相关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通过信息系统和接收装置及时向相关主管机构和单位、景区发布,提高防灾减灾效率。
各相关单位要制定相关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畅通信息传递。气象灾害发生后,文物旅游主管机构要和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及时归口上报受灾情况,做好灾害调查、鉴定及相关工作。
三、重点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文物及旅游项目的防雷行政许可,重点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审查。要定期到文物旅游单位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防雷知识培训,提高其防雷安全意识。
各文物旅游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编制过程中应将防雷设施作为重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内容。防雷设施设计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同意,竣工后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现有防雷装置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做好维护记录,并接受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定期安全检测,达到标准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合格证,对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四、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服务机构
各文物旅游单位要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针对文物旅游单位的应急抢险,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服务,为事故抢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气象服务。
气象和文物旅游主管机构要共同协商,加强合作,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本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自查、自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共同做好文物旅游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咸阳市气象局
咸阳市文物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