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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表决通过《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报政府批准;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在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许可证。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利用城市排水管网蓄滞污水。违反规定排放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排水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孙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