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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挖掘、未取得许可排放污水将处50万元以下罚款……昨日,《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对我市原有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多处内容做出修改完善。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条例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未按规划要求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准擅自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排水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排水用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拆卸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或未按相关规定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以及从事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