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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培训的“三个常态化”

2014-7-3 19:14:00  来源: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进入论坛
□彭璠

  《旅游法》实施后,受此前扭曲商业模式影响最大的从业人员之一——导游面临“华丽转身”。导游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为游客带来快乐和开心的背后,他们付出了很多,牺牲了很多。由于受扭曲业态影响,导游一直处在风口浪尖,《旅游法》的实施,让行业回归理性,也让导游回归常态,在行业变革中,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导游,因为他们是行业的财富。希望就此针对导游培训的思考,为导游朋友职业发展提供帮助和启发。新形势下,导游员如何实现“凤凰重生”,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关键一环就是培训。随着《旅游法》的实施,新业态、新需求日益涌现,笔者认为,在导游培训中,“三个常态化”需引起行业的足够重视。

  关注点一:以法治旅,导游法律专项培训需常态化

  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化以法治国,《旅游法》的出台,更是让旅游行业步入“以法治旅”时代,导游员作为一线重要工作者,直接与游客进行沟通、协调并独立应对突发事件,因此,导游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应当格外重视。然而,长期以来,一线导游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失,甚至部分导游员常吃“法盲”的哑巴亏,有苦说不出。究其原因,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在导游培训架构中,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有的仅仅是一些“散拼式”培训,主要是在导游员岗前培训、导游员年审培训中安排若干次《导游带团案例分析》、《如何规避游客投诉》等课程,稍显正式的系统培训也只是在导游员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科目有所体现,但很多考生是“自学成才”,而没有获得专业老师的指导,另一方面,导游队伍中,法律科班出身的毕竟还是少数。先天不足,后天又没及时弥补,法律法规知识缺失成为导游员一个短板,根据“木桶理论”原理,这个短板将直接决定导游员整体素质的高低。所以,在法律法规培训方面,如果仍然维持这种零星、散状的培训,显然是杯水车薪,无法亡羊补牢。

  因此,在《旅游法》时代,亟需设立“导游员法律讲堂”这一专项培训。首先,《旅游法》培训应当常态化,是一场“持久战”,而不是“一阵风”,要深入、细致且具有针对性。一方面,对《旅游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案例进行深度解读,让导游员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另一方面,邀请法院、律师等非旅游行业的权威人士,从不同的视角对《旅游法》进行解析。在培训形式方面,可以采取小组讨论、情景再现、沙龙研讨等互动性强,针对性高的中小型培训,而不仅仅是单一的理论授课或大型讲座,从而使导游员对《旅游法》的理解更透彻、明了;其次,由于旅游活动涉及面广,与导游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常年普及,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文物法》等以及导游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

  “以法治旅”时代已开启,普及工作必需迎头赶上,特别是针对导游员这一群体。国家旅游局可以考虑做好导游员法律专项培训的顶层设计,各省市应按照国家局指导精神,切实有效执行,这样“以法治旅”才有基础。

  如果说“文化”是旅游的灵魂,那么导游员就要扮演那注入“灵魂”角色,也即导游员应当凭着丰富的历史人文知识征服客人,打动客人。然而,多年来,在扭曲的业态环境下,相当一部分导游员迫于生计,在讲解中“舍本逐末”——购物铺垫多,文化内涵少,讲解的功利性太强,推销产品味太浓,长年累月下来,导致一个恶果,很多一线导游员推销能力强,但文史功底弱,所以,在《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有导游员,甚至是老导游,居然在车上沿途讲解中,无话可说,无词可讲,三句话离不开“铺垫”,真是“黔驴技穷”。

  如何让导游员们“满腹经纶”,这其中离不开夯实导游员历史文化知识专项培训,进行该专项培训时,应当根据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开设广度、深度不同的课程,例如:对中高级导游,可以考虑开设专题性的历史文化知识,例如,宗教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书画艺术等等;针对初级导游员,讲授内容可以相对浅些,侧重文化知识概述、概论等,这些培训必须要持续、系统。同时,在培训中也应当让导游员明白,新形势下,导游讲解服务必须货真价实,而不能再勾兑掺假。知识成就价值,要看长远,树品牌。

  谈到此,特别建议,在导游文史知识类基础性、长线培训,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有一定资金投入,加强公益培训和方向性引导,而不能完全市场化或过于依靠旅行社内部培训。旅行社内训是导游教育培训的一部分,但仅仅依赖旅行社内训则无法确保高素质的导游旅游人才队伍,因为导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是一个科学、复杂、精细且要有一定投入的体系,小旅行社往往无法支撑,大旅行社常常又舍不得多投入,单独的旅行社内训又使导游培训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并且对于整个行业的人才发展、素质提升大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投入不可或缺,政府可以从全行业角度,强化正面引导,将培训资源利用最大化,及时把握行业最新人才需求动态,确保人才培训跟上形势发展。此外,如果是纯市场化培训,则培训项目容易陷入急功近利的境地,多会出现“推销”、“铺垫”类课程。因此,导游员历史文化类专项培训,需长期坚持,主张以政府公益为主,确保方向正,内容实。

  关注点二:正本清源,导游历史文化知识专项培训需常态化关注点三:一专多能,与导游匹配的职业技能培训需常态化

  《旅游法》实施后,相比过去,不少导游的收入骤减,众所皆知,多数导游员的社会保障较弱,无固定工资、社保医保自己缴交,有的甚至这些基本保障都没有,所以,近几个月来,有导游谋求转行,其中有经验丰富,业务熟悉,能力突出的优秀导游员,这对旅游行业而言是一种损失。

  如何留住优秀导游,如何帮助导游渡过特殊时期,就培训而言,可结合导游素养,导游特长,开设关联性技能培训,例如,厦门旅游培训中心在《旅游法》实施后,推动了企业培训师培训、婚庆司仪培训、咖啡师培训、自驾旅游咨询师培训,让导游员多学一门技能,多一份兼职收入,更重要的是,从事这些兼职工作的同时,导游员仍然留在旅游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目有就是在留住导游人才,为导游人才创造新的职业发展空间。

  当然,这些关联性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争取与劳动部门合作举办,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培训的含金量和认可度。由于涉及到培训、考核、发证等一系列工作,这些项目往往以市场运作为主,导游员自愿参与。

  (作者单位:厦门旅游培训中心)


编辑:秦人
关键词: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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