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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三家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将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转嫁给消费者,宝鸡市工商局立案调查,最终,三家银行因欺诈消费者、违反相关法规被罚没1077460元。
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说,去年9月,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宝鸡三家银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中均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农行)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的制式合同即《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工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有类似的表述,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中国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中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规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3家银行依据这些不公平条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转嫁给消费者。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转嫁成本”,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013年12月初,在查处上述3家银行违法收取房屋贷款抵押登记费案件过程中,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研判认为,涉案银行明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应由其自身承担,却利用合同将这些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原《消法》(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而银行向消费者转嫁的相关费用属于“违法所得”。
2013年12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对3家银行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宝鸡农行670400元,宝鸡工行323540元,宝鸡中行83520元。3家银行总共被罚没107万余元。
据了解,处罚决定发出不久,3家银行的省行在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其系统内各银行不得再向消费者收取上述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3家银行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迟迟不履行缴款义务。5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向渭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5月30日,渭滨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6月,三家银行陆续将罚款缴入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指定账户。
2013年8月,银监会下发《通知》,但对三家银行违法行为的调查为啥从2011年1月1开始?据介绍,工商部门在调查时,涉事银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持续存在,因此,工商部门就对上述三家银行采取了处罚措施。
涉事银行
有的认罚有的不认
宝鸡农行:认可处罚决定,已退款并更改合同条款昨日,宝鸡农行相关负责人说,他们认可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也服从相关处罚。“我们已主动退还了收取客户的相关费用。”该负责人说,此外,他们在2013年就已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进行了更改。宝鸡工行:对工商部门处罚决定不认可昨日,宝鸡工行办公室一负责人说,他们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可。“现在最终结论还没有定下来,要下结论肯定要得到我们的认可。”该负责人说,据他了解,他们交给工商部门的并不是罚款,目前他们正在和工商部门协商。
宝鸡中行:相关负责人不在,不便回应昨日,华商报记者致电宝鸡中行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不在,她对此事并不是很清楚,不便回应。
消费者
职能部门应协助消费者维权
市民张先生在2012年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缴纳了80元的费用。针对目前工商部门对几家银行的处罚,张先生认为职能部门应该协助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找银行维权难度会很大,不一定成功。
律师
银行有义务退还“违法所得”
昨日,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说,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
“工商部门对三家银行是行政处罚,只能建议其退还‘违法所得’,但没有强制力。”赵小东说,因为这个合同的签订属于民事行为,如果银行拒不退还,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部门
消费者多交费如何维权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说,宝鸡市的房贷抵押登记费为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宝鸡市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果银行在合同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消费者可以与其协商,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也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省工商局
遇此类条款 可向12315投诉
昨日,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三家银行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必须修正相关条款,也必须受到处罚。”该负责人说,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可向12315投诉。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均由华商报记者 张宝龙 赵钊 采写
省内多家银行贷款合同有“猫腻”
昨日,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现象在咸阳、延安、安康等地也存在。2010年,咸阳市民杨女士购买人民西路某小区的房子时,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人中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这份合同第17条“费用”中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咸阳的赵女士在购房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
而在延安,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分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制式合同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安康,有市民和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时,也存在“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承担”。
记者 陈雷柱 陈雪 陈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