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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昨天决定,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月的调整到2371元。预计8月底前,完成今年1至4级伤残津贴发放工作。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在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本报记者 张亮 实习生 吴嫚嫚 庞阿倩 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