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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村干部,借国家征地补偿政策,在征地过程中虚造果树苗,骗取国家赔偿款27600元。日前,旬邑县法院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一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2011年,旬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了旬邑县太村镇野鸡红村集体土地34.08亩,在地面附着物登记确认过程中,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友良与王军鹏(时任村委会主任)、王德胜(时任该村二组组长)商议,以处理村上事务为由,在王普昌(时任村出纳员)名下虚造230棵7年以上果树,骗取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款27600元,并由王普昌保管。
2011年4月21日,因征地遗留问题用该款支付一村民柏树苗赔款1万元。随后,在一次干部会后,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王安民5人对剩余17600元的处理进行了商议,一致同意给一组组长王丰义1000元,余款5人平分,人均3200元,剩余的600元一起吃饭消费。案发后,5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4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落实征地赔偿款发放过程中,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赔偿款27600元;被告人王安民明知是骗取国家的赔偿款,仍参与其中17600元的分配,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5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遂依法判处5人一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