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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赴台旅游有序发展,深化鄂台旅游交流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赴台旅游业务管理
第一条 赴台旅游组团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必须严格执行赴台旅游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严禁在未办妥入台许可证件、未落实台湾接待社及在台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接待服务事项的情况下组织团队赴台旅游。
第二条 组团社应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详细、规范的合同。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的购物和自费项目。组团社应与台湾接待社签订合同,相互制约,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条 组团社应根据旅游者需要,不断研发适应不同需求、具有品质保障、符合法律法规的旅游产品,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邪教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组团社必须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务信息,不做虚假宣传。支付台湾接待社的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旅游成本价,严禁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
第五条 禁止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和任何组织、个人代理招徕赴台旅游者。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所持证件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旅行社不得组织持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游客赴台湾地区旅游。
第六条 组团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从事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宗教、学术等领域的两岸交流活动及国际性活动。
第七条 组团社应建立健全产品、广告、招徕、合同、行前说明会、名单表、领队服务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等,防止发生非法滞留事件。
第八条 组团社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旅游合作机制,每季召开协调会议。联合设计推出赴台旅游产品,统一宣传口径,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 组团社分社管理
第九条 组团社分社应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专职的从业人员,组团社应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第十条 组团社在本省设立分社,应当在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后30日内,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寄送省旅游局报备。
第十一条 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分社,应当具有出境旅游资质,且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与分社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 赴台旅游领队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资格审查。赴台旅游领队(以下简称领队)应为取得导游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组团社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赴台旅游业务培训合格的旅行社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证件管理制度,组团社将赴台旅游领队证、赴台通行证、入台证等3个证件指定专人集中保管,领队人员带团前凭派遣单(组团社自行设计)领取;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团社负责人要与领队人员签订带团责任状,对领队人员进行督导谈话,督促领队人员全面履行职责,践行文明旅游,保障团队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业务培训。组团社应定期对领队人员进行领队实务、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业务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在两岸关系、岛内形势发生变化或出台新的对台政策等重要节点,要组织领队人员及时参加旅游、台办等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责任。带团期间,领队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团,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和游览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游览点和购物点。要加强团队管理,每晚检查旅游者入住酒店情况,如遇滞留不归,或因病、因伤及自然灾害等旅游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组团社报告。
第四章 赴台旅游名单表管理
第十七条 组团社统一使用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组团社要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并有旅行社授权人签字、加盖旅行社印章。名单表中未作约定的部分要划斜线,不能留有空格。经审验后的名单表,不得擅自变更和增添人员。
第十八条 组团社应在团队出发前5个工作日将团队信息填入《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组团社应在团队出发前3个工作日将名单表送省旅游局审核。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单表原件及第一联复印件;
(二)赴台旅游者资料表;
(三)带团领队的领队证及复印件;
(四)旅游合同与行程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台湾地接旅行社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六)名单表、赴台旅游者资料表的电子文档各1份。
第五章 赴台旅游行前说明
第二十条 组团社应建立并坚持行前说明会制度,通过行前说明会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旅游者详细介绍台湾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和风俗习惯,明确旅游者赴台旅游相关规定,提示告知旅游者文明旅游、理性消费、旅游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六章 入鄂旅游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组团社应借助与台湾旅行社业务合作的优势,积极开拓台湾入鄂旅游市场,推动湖北、台湾两地旅游客源互换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赴台旅游促销活动,主动策划实施有较大影响的旅游宣传招徕活动。省旅游局对活动成效明显,且提前报备促销活动方案的,经核实、评估后,给予1-2万元的补助。
第七章 赴台旅游报备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组团社应建立赴台旅游总结制度,不断提高赴台旅游组织能力、服务能力、预判能力和应急能力,并于每年元月20日前将赴台旅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报送省旅游局。
第二十四条 组团社应加强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做到台账完善、资料齐全、数据准确,保管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要将赴台旅游组织接待业务及时、准确、真实填报“旅行社统计调配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组团社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上季度经边防检查部门审验后的《名单表》的原件。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报告省公安厅和省旅游局,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队在台遇到特殊情况,如因病、因伤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时,带团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迅速报告省旅游局和省台办,同时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相关处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违规经营赴台旅游业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书面警告、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直至上报国家旅游局停止其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并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确认发生旅游者脱团或者滞留不归,省旅游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由国家旅游局依据规定对组团社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