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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秩序 需各方共同努力

2014-7-15 7:25:00  来源: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进入论坛
□ 刘卫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具备的合法资质及相关要求,在2013年10月生效的《旅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根据《旅游法》第二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境内从事或组织到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活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即为经营旅游业务,应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因此,车友会、俱乐部、网站、QQ群、微信平台等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在自有平台内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其行为属于经营旅游业务,应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网站或媒介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标明。

  另外,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网络经营者在经营旅游业务时还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内容。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力对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只要能够认定相关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即可认定其行为的性质为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可以根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只规定了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具有违法所得的情形进行处罚,但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时,不以非法经营者是否获得违法所得或盈利为标准,只要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即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网络或市面上存在的各种旅游营销手段,为了更好地维护旅游业务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我们认为:首先合法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时,应当将自身的合法经营资质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明,以使自己的旅游服务与其他无资质的非法经营者相区别;其次,消费者在选择参加旅游团队前,应首先查看旅游服务提供商的各项经营资质,仔细询问有关行程的相关事项,认真阅读网站等服务平台中的相关服务条款,并在最终确定选择旅游产品后与经营商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再次,合法经营者或消费者在发现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布虚假旅游信息或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信通过合法经营者、消费者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将使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

  (作者单位:观韬律师事务所)


编辑:秦人
关键词:维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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