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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书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4日 07 版)
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前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不重视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保护与传承意识亟待加强。一些地方对传统文化缺乏科学认知,保护意识淡薄,在城镇化进程中对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视不够,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重发现、轻保护和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建设性”破坏不断蔓延。在政绩焦虑、利益冲动和形式主义驱使下,许多城镇的高楼林立往往是以割断文脉和弃置乡愁为代价的。典型的表现是,不加区别地搞拆旧建新、拆毁重建、“全面改造”等破坏性开发,使大批古旧建筑、历史街区、人文景观、名人故居等毁于一旦;拆掉真文物、建造假古董的现象屡有发生,原有的城市风貌、文化遗存、地方风情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复存在;人工化、同质化痕迹明显,逐利化运作、超负荷利用倾向严重。
保护与传承路径不够畅通。对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的管理还远未到位,相应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传统文化与城镇化规划的融合度不高;推进主体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广泛。
相关立法欠缺滞后。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也不多,对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缺乏立法层面的刚性约束和规范性指导。
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与传承好传统文化的对策
留住乡愁的理念应牢固树立。乡愁是一种故土情结、人文情怀、社会情缘、精神情韵。乡愁在长期的社会迁流中渐渐成为中华文化的传统元素和精神基因,成为民族情感的依凭与精神家园的归附。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乡愁理念,将历史与人文作为不可或缺的要素纳入其中,将人们对乡土气韵、桑梓情愫和历史记忆的眷恋与思念体现出来,确保人们能带着“传统”进入“现代”,而不是怀着割断乡愁的遗憾入住水泥森林,从而成功跨越“城镇化是埋葬乡愁的坟墓”的陷阱。
保护与传承的举措应更加有力。一应坚持整体性。把传统文化融入城市发展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将传统文化元素、文化脉络纳入城镇规划与建设,为传统文化预留出发展的空间,划定市民文化生活的场地,从硬件到软件都全力避免传统文化的流失。对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周围环境,包括相关的街区、景区、地段、景点,应进行整体性保护。二应保持原真性。以对传统文化的敬畏心善待身边的文化,决不能搞大拆大建,在商业化开发中把珍贵的传统文化肢解掩埋;以对历史的责任感,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风情的美丽城市,切不可盲目地将历史推倒铲平。要保护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珍贵历史原物,保留它们所蕴含的重要历史信息,尽量用原工艺、原材料、原式样修补整治,保存其历史本来面目。三应体现“可读性”。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做到能在城市文化遗存上读得懂它的历史,读得出家国情怀、文脉沿革和精神归属,承认和保留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时代痕迹,避免大片拆迁、大片重建、完全抹去历史印记的错误做法。四应彰显可持续性。一张蓝图绘到底,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以贯之、坚持不懈地搞好保护与传承,让新城、新楼、新区、新街与古镇、古村、老房、老树、老井互为映衬、和谐统一,真正建立既能传承传统文化、又能体现时代特征的新型城镇化体系,把城镇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综合功能完善的人文魅力空间。
社会参与的程度应广泛深入。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与传承好传统文化,各级政府固然应承担起主导与主体职责,社会各界、广大民众、文化文物工作者也责无旁贷。应制定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公平参与的政策和办法,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社会参与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统筹协调机制、咨询决策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市场与政府双重动力机制,用“看得见的手”引导“看不见的手”,促进市场与政府协调运作,动员和吸收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更加广泛地投入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事业。
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加快跟进。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厘定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原则性标准、基本制度措施和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传统文化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异性和形态多样性。各地应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现状与城镇化的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确保在城镇化进程中不脱离“根脉”、不失去“个性”、不丢掉“味道”,使美丽自然景观和传统文化特色得到有效保护,在历史传统与现代文明的珠联璧合中铸造充满文化智慧的城镇之魂。
(作者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