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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车与周某的摩托车相撞后,为了救周某而挪动了摩托车,结果致没有事故现场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诉称,2013年8月8日17时许,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他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受伤。事发后,王某挪动他的摩托车并将他送至医院。周某认为,保护事故现场是王某的义务,王某挪车而导致没有了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王某应担全责。他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损失。
王某辩称,事故发生是因周某的摩托车突然向他这一边的车道并线,他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他见周某被摩托车压住腿部,为避免二次事故,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车并将其送至医院,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该对周某的损失承担全责。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王某赔偿周某伤残鉴定费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