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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面对事故隐患拒下井 企业以旷工为由让其下岗

2014-7-13 11:4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进入论坛

重庆永川区龙宝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11名矿工,因抵制企业违规生产、拒绝下井作业,企业以连续旷工为由,与11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职工到底享有哪些权利?记者近日分别采访了煤炭业界负责安全的专家,他们从不同角度谈了对此事的看法。

存在事故隐患拒绝上岗

2014年6月25日,记者从公司被解雇矿工卢学成处了解到这一事件。

重庆永川区龙宝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个地方私有煤矿企业。

2013年11月,矿工们发现井下通风设备存在问题,容易发生重大瓦斯事故,于是集体向公司反映,希望能及时整改。但此事并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

2013年11月8日至10日,多名职工拒绝下井作业。

2013年11月11日发薪时,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停发了11名职工每月5000元的工资。

卢学成告诉记者:“2013年11月13日,两名矿工到公司所在的区人社局查社保缴纳状况,工作人员要他们出示劳动合同,但职工手中没有。永川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给公司打电话询问此事。之后,公司以职工集体‘告状’、旷工为由,与11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职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事后,11名职工向永川区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负责人认为,11名职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已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应立即发放拖欠职工工资。但职工连续3天以上旷工,违反企业相关规定,不符合经济补偿要求。

目前,该公司11名工人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解雇职工显失公平

7月3日,记者就该案采访了重庆能源集团负责安全生产的专家,他们的共同看法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仲裁裁决显失公平。”重庆能源集团永荣矿业公司安监部部长唐建明说。

1992年出台的《矿山安全法》第22条明文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下述权利:“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同时,《煤矿安全规程》第5条也明文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唐建明说,从永川区龙宝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名矿工抵制违章指挥事件看,他们的做法显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无过错,如果用人单位以此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重庆能源集团永荣矿业公司劳动社保部负责人认为,矿工拒绝上岗是为了抵制违章作业,并不能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普通意义上违反劳动纪律的“旷工”,所以他们的行为也不适用企业规定的连续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范围。故此,企业行为和劳动仲裁结果有失公允。

重庆能源集团永荣矿业公司法律顾问张律师认为,11名职工因为抵制违章作业拒绝下井不但不应该被开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被消除前,拒绝上岗的职工,企业还应该为他们发放全额工资。这家煤企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发现事故隐患该如何维权

重庆永川区龙宝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名矿工因抵制违章指挥丢掉“饭碗”。那么,职工应该如何处理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类似事件呢?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专家告诉记者,职工一旦发现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首先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害现场,第一时间向所在煤矿安全管理方汇报情况,请求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直到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如果煤矿经营者对职工反映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上岗,并同时向当地企业工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控告,说明情况,请求出面解决。

据这位专家介绍,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要向当地或者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都会获得帮助。因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安监部门的职责,如果在他们的“责任田”里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不但要危机他们的“帽子”,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职工向煤矿安监部门反映最直接、也最有效。

职工也可以通过网络、公开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多种渠道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违章指挥行为进行及时的检举和控告,以避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和企业与矿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律师表示,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况、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劳动仲裁机构应主动征求当地工会和煤矿安监部门的意见,不能在对某些行业的情况和法规不熟悉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做出仲裁裁决,给职工带来第二次伤害,同时也有损仲裁机构的公平形象。


编辑:秦人
关键词:职工 煤矿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违章 永川区 旷工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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