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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联合区人民法院将临时法庭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该案的被告人张某3月22日在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卢某发生口角,后在被害人卢某的上腹部进行殴打,致使卢某腹部损伤符合重伤二级。
鉴于被告人同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公诉人慎重考量,充分听取被害人卢某及被告人张某的意见。在公诉意见中建议:“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的判决将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家庭的完整,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在最终的庭审中,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公诉人所起诉罪名及相关证据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