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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的案件标的物31台非公路自卸车,行至山西省原平市境内,被原平市交警以无牌无照为由强行扣留,未出具扣留凭证。
事情经过
5月29日,华阴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诉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6月5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及担保后,作出了“(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途中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在五台县境内交警和路政执法部门进行了检查,上述执法部门在查验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及法官干警执法证件后,均予以放行。
执行车队进入山西省原平市后,首先遇到了原平市路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查验后也予以放行。当车队行驶到市区附近时,数十名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拦截,随队法官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件,但交警拒绝放行。
随后华阴法院带队领导来到原平市交警大队,向值班副大队长薛源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薛源仍对我院法官身份表示怀疑,并提出让华阴法院发传真,问他什么内容,薛副大队长出去转了一圈,后又提出法院扣押的车辆没有办理临时号牌及保险,必须到五台县交警大队办理临时号牌。
面对此种情况,华阴法院执行法官请求原平法院协助,原平法院法警大队长向交警说明了法院执行行动的性质,请交警予以放行,但仍未果。此时在现场的交警又提出查验驾驶证,当执行干警将驾驶证统一提交给交警时,交警却置之不理,仍继续拖车,直到次日凌晨,将全部31台车辆拖走,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车辆无牌无照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案件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
二、交警队副大队长薛源怀疑我院执行法官和执行活动弄虚作假问题。
华阴法院干警持有并出示最高法院颁发的全国统一执行公务证及盖有华阴法院公章的裁定书,这些就是法院外出执行公务的依据。
三、交警扣车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但遗憾的是,原平交警至今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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