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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6月7日电(记者范春生)造成4死2伤的辽宁省沈阳市“3·16”烫平机爆炸事故发生一年多后,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惩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终审裁定书认定,租用一厂房开办水洗厂的李彩霞与另一责任人赵荣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2011年4月,这起重大伤亡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李彩霞租用沈阳美溢香新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办水洗厂。期间,其对购进的水洗设备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选用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质的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村民赵荣祥对水洗作业所需要的烫平机、烘干机等特种设备进行安装。
2013年3月15日晚,李彩霞决定启用新购入的二手烫平机进行水洗作业。次日4时35分左右,该烫平机的烘筒发生爆炸,造成4名操作工人当场死亡,1人受轻伤,1人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安监局经技术分析认为,爆炸的烫平机烘筒存在设计错误,制造质量有缺陷,监检把关不严,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同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烘筒超压运行从而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李彩霞在无工商执照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和未经培训的人员非法安装、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生产实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赵荣祥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安装特种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在作业中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此二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院终审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