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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安康讯 近日,有网友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朋友的一辆事故车辆在案件调查阶段被安康汉滨交警部门暂扣在指定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告知要收取停车费,付费后对方也没有开具停车费发票。网友表示,自己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因执法行为暂扣的车辆不应该收取停车费,因此质疑其中有乱收费之嫌。
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汉滨境内没有执法专用停车场,目前所有涉案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需要交费的。”
网友质疑:“交警扣了车,我还得交停车费?”
网友“小刘”告诉记者,今年正月初一,他乘坐朋友罗先生驾驶的一辆家用小轿车在安康城区一丁字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罗先生的车右侧受到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们立即报了警,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了出警的汉滨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
几天后,罗先生被交警部门告知,由于案件调查需要,他的车已经被暂扣在了汉滨区建民修理厂,要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去取车。
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初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3月中旬,在拿到交警部门开出的一份“取车放行证”后,罗先生前往建民修理厂准备取回自己的车。
“修理厂的人说,我的车在他们停车场一共停放了49天,每天要收取20元停车费,一共是980元。另外我还得支付当时拖车产生的500元拖车费,也就是说我得掏将近1500元才能把车取走。”和罗先生同去的小刘当下表示质疑,“前段时间看到媒体报道说由于执法行为暂扣的车辆都不收取停车费了,为什么现在还要收?”
“修理厂的工作人员说,安康的政策还没有执行下来,现在还是要照常收费。”由于觉得费用太高,罗先生并未将自己的车取走。
由于急着用车,几天后,经过协商,罗先生支付了700元停车费和500元拖车费共计1200元才将车从建民修理厂取走,而对方只开具了600元的拖车费的票据,“他们说停车费开不了票,只能开个拖车费的票。”
小刘表示,他有其他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部门暂扣了车,事后也是交了停车费才取到车,“我们在网上查过,像这种被交警部门暂扣的情况本不该收停车费的,但是安康这边好像一直在收费。”
物价局:新规定4月1日才执行,过去标准不清楚
随后记者来到了安康市物价局了解相关情况。成本调查队队长胡玮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安康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共同签发的名为《关于公路清障被拖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
记者注意到,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停放的车辆,应减半收取被拖移车辆停放服务费。”而该文件第六条则规定,“公路清障被拖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仅限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企业拖移停放的车辆,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用于停放行政或司法部门因执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车场)不得参照执行。”
胡玮说,这份通知是2014年4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而罗先生的事情发生在4月1号之前,执行的是过去的标准,属于别的科室管辖。“此外,罗先生的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停放还是执法行为暂扣,适用于新规定的第五条还是第六条,这个得问交警部门。” 胡玮说。
随后记者来到收费管理科询问,两名工作人员称该项工作早已交接到成本调查队,“来问我们干啥?”
交警部门:没有执法专用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须交费
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汪建安告诉记者,罗先生之所以需要支付停车费,是因为建民修理厂内的停车场属于经营性质,“汉滨区境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执法专用停车场。”
“几年前,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将有条件停放大量车辆的建民修理厂的停车场作为涉案车辆指定停放场所,只要是汉滨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涉案车辆,都停放在那儿。”汪建安说,但由于该停车场不是执法专用停车场,而属于私人经营性质,车主必须向停车场支付停车费。
“其实严格来说,因为案件调查而被依法暂扣的车辆是不需要支付停车费的。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汉滨境内没有执法专用停车场,停在经营性停车场就得给人家交费,这是一个现实的矛盾。”汪建安说,他们也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尽早规划一个执法专用停车场,保障车主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