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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大荔县人岳明是西安一家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17日15时许,岳明接其女儿小梦(时年六岁)放学回到西安市唐家村其租住的家中。进入房间后,岳明使用女儿的跳绳勒住她的脖子,背向将小梦悬空数分钟致其昏迷,又将小梦放在床上,使用厨房的菜刀向颈部砍了二刀。后岳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发现其女已经死亡。经鉴定,小梦系被绳索类物质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亡。
经司法鉴定,岳明患精神分裂症,2013年10月17日,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由于受病理动机的直接影响,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认定为无责任能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对岳明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岳明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岳明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依法作出了对岳明强制医疗的决定。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