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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记者从榆阳区住建局了解到,根据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情况,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日前发布《榆阳区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次配租报名公告》,决定进行第三次配租,申请租赁对象可在6月30日到7月6日报名申请。
《公告》中,可申请租赁的对象共分为四类: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家庭、榆阳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并对申请租赁对象在收入、房产、车辆等方面给出明确要求。同时,凡在以前保障房配置报名时出现过重报的家庭,不允许参与申报;本次报名房源为金榆小区廉租住房、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保障房;如本次报名后仍有剩余房源,则不再进行集中报名,而是转入常态化分配管理。
此外,《公告》中对申请租赁对象报名须提供的材料作了明确说明,申请租赁对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附:
榆阳区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次配租报名公告
根据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情况,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进行第三次配租报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租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3人(含)以下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8万元;4人(含)以上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元;
2、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住宅用地)、无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或①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②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③未享受过宅基地或住房分配、未享受过福利性购房、未享受过保障房实物保障、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其他公房已退出,且2010年1月1日之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因有重大疾病的除外,但需出具相关证明);
3、车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0万元的小汽车;
4、一个申报家庭只能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5、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体要求。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有:
(1)户籍。①申请人为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1985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或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日之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在25—65周岁之间(即在1989年12月31日前至1949年1月1日后之间出生)。
此类家庭审核合格后,如能够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可享受廉租住房。
2、新就业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有:
(1)户籍。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的榆阳区户籍;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满25周岁(1989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3)就业。申请人就业单位须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人,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同一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至今一直具有)。
3、榆阳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包括打工人员家庭和自主创业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有:
(1)户籍。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榆阳区户籍;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在25—60周岁之间(即在1989年12月31日前至1954年1月1日后之间出生);
(3)就业。①申请人是打工人员的,就业单位须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报人,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同一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至今一直具有)。②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