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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柯某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儿子次年9月出生。婚后,双方购得武昌区某小区93平方米房屋一套。2006年,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分居长达7年,儿子随母亲柯某生活。
去年底,柯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胡某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同意离婚,但怀疑儿子非亲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并申请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调解后双方无法和好,且均同意离婚。儿子长期与柯某共同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子应由柯某抚养。93平方米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准许柯某与胡某离婚;婚生子由柯某抚养,胡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为止,胡某每周可探视儿子一次;房产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予柯某相应补偿。拒绝胡某关于亲子鉴定的申请。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明离婚原因及过错,草率判决有失公正;剥夺亲子鉴定的诉讼权利,判决其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依据不足。
二审庭审过程中,胡某递交书面《亲子鉴定申请》一份,经当庭征询柯某意见,柯某拒绝亲子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柯某与胡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已分居7年有余,夫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均为不利,故对柯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胡某申请亲子鉴定一事,鉴于柯某不同意,且双方共同生育子女已超过3周岁,胡某也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为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胡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确认胡某与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存在,胡某须每月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其生活独立。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