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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公租房第三次配租

2014-6-28 9:17:00  来源:榆林日报-都市生活  进入论坛

  昨日,记者从榆阳区住建局了解到,榆阳区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第三次配租,申请租赁对象可以在6月30日~7月6日报名申请。

      公租房进行第三次配租报名

  6月23日,榆阳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榆阳区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次配租方案》的通知;6月26日,榆阳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榆阳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榆阳区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次配租报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情况,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进行第三次配租报名。

  《公告》中提出,申请租赁对象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和榆阳镇报名,其他乡镇申请租赁对象在金沙小区会所三楼(东山金沙路与育才东路十字)报名,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8时至7月6日18时。

      申请租赁对象共分为四类

  《公告》中对申请租赁对象在收入、房产、车辆等方面给出明确要求。

  “本次只对原报名截止时间向后推1年,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一农一非家庭户籍向后推3年,其他均未进行调整。”榆阳区住建局副局长高吉满介绍。

  申请租赁对象分为四类: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家庭、榆阳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包括打工人员家庭和自主创业人员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包括打工人员家庭和自主创业人员家庭,此类家庭用500套房源予以解决,如审核合格家庭数大于500,则按照轮候办法规定进行轮候)。

  另外,《公告》中提出,凡在以前保障房配置报名时出现过重报的家庭,不允许参与申报;本次报名房源为金榆小区廉租住房、金林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保障房;如本次报名后仍有剩余房源,则不再进行集中报名,而是转入常态化分配管理。

      材料不全者将取消申请资格

  《公告》中对申请租赁对象报名须提供的材料作了明确说明,申请租赁对象须提供申请人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费领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住房和车辆情况证明表》;租(借)房合同及该房的产权证;离异的(2012年12月31日前),提供离婚证明、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前配偶的身份相关证明;丧偶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身份证号的死亡证明,有房产、地产的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地产析产证明;未婚的,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身份证号的死亡证明);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打工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劳动合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有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须提供三张所有共同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合影彩照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另外,申请租赁对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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