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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好的路说挖就挖,天然气、自来水管道不慎被挖断……这种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将会被地方法规所限制。昨日闭幕的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此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此规定将对排水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载力要求,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损坏道路或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机动车试刹车。
《条例》还规定,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保证与市政工程设施衔接相配套。 (记者 杨昊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