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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的介绍下,2006年4月李阳与刘琳相识,双方都有好感,同年9月27日,二人登记结婚。2008年4月,刘琳生下聪明伶俐的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刘琳发现李阳经常出现腰疼无力、眼睛浮肿。而李阳却一直拒绝去医院检查。2010年11月底,李阳出现心慌、呼吸急促、无法入睡等症状,在刘琳的强烈要求下,李阳到汉中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尿毒性心脏病。
在李阳住院治疗的一个月里,刘琳天天悉心照顾。丈夫出院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频生冲突,刘琳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去年10月刘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阳离婚。
李阳说,他患病前一直在一家具城做家具组装工,发病前半年,李阳购买了农用车跑运输,以改善家庭生活。诊断结果出来后,李阳才知道自己身患重病,患病后他丧失了劳动能力,要经常服药及透析治疗,需巨额医疗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只能报销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他认为,妻子是逃避义务而提出离婚的。李阳说自己内心深处仍然深爱着妻子刘琳,深爱着孩子,不想失去幸福的生活完整的家。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琳与被告李阳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处尚可,并育有一女李梅,家庭幸福美满。李阳被查出患有尿毒症,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因此而彻底破裂。且被告李阳现患有重病,需原告尽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故对原告刘琳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刘琳与李阳离婚。(记者 王亮 实习记者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