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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没几个月的柏油路说挖就挖;天然气、自来水管道无故被挖断……针对近些年来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昨日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给出了明确要求。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依照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此规定将对排水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