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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毅伟)如果患者临床确实急要的药品,医院可以先购买药品用于治疗,随后再办理备案手续。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政策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
全省政府举办的医院和村卫生室,有下列情形可实行药品备案采购。一是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没有入围,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二是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有企业入围,但因价格低等原因不能正常供应,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
备案药品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确定备案采购品种。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副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采购。不得将备案采购作为集中采购已淘汰药品的销售途径和手段。
因抢救病人、或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