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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14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对秸秆禁烧有了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措施。优秀县区最高奖励10万元;每发现认定一个火点,罚县区政府3000元;发现10个以上火点,由市监察局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提醒教育、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该办法是近年来宝鸡市关于秸秆禁烧最严格的考核,操作性强,对实现全市治污降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考核分四个档次,即优秀、良好、一般和差。优秀是指没有焚烧秸秆现象,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良好指发现着火点5个以下,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一般指发现着火点10个以下,无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差指发现着火点10个以上,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凡是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按着火点认定(包括焚烧痕迹)。连片焚烧的,每亩按1个着火点认定;堆积条状焚烧的,每5米按1个着火点认定;凡因焚烧秸秆导致烧死烧伤树木的,每1棵按1个着火点认定;在县区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方均摊着火点数。
《办法》规定,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按照种粮面积多少分别奖励5万、7万和10万元。对考核良好的,分别奖励3万、5万和8万元。每认定1个着火点,罚所在县区政府3000元。另外,对各县区发生3次以上焚烧秸秆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辖区发生着火点10个以上,连片焚烧5亩以上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监察局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提醒教育、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对县区政府、乡镇工作人员或村组干部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辖区内秸秆焚烧面积较大、着火点较多,或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县区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点火当事人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由村镇或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考核时限为夏季为6月10日至6月30日,秋季为9月25日至10月20日。其他时间的着火点纳入全年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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