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6月5日,绥德县看守所讯问室里,一起在押犯的离婚案正在开庭,经过近1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进入法庭调解,在绥德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夫妻双方重归于好,当庭撤诉。
2010年底,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在外打工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马某告诉郭某自己曾经吸过毒,现在已经戒了,并保证不会再吸。对未来充满美好希望的郭某对马某的真诚很感动,于2011年7月8日不顾与马某十多岁的年龄差距和家人的反对毅然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十分恩爱、相处和睦,次年生下儿子。可两年后,马某毒瘾复发,又整天和其他“毒友”厮混在一起,并发展到以贩养吸被公安机关抓获。
郭某得知消息后,对马某失去了信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绥德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考虑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法官到绥德县看守所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马某。由于马某涉嫌的刑事犯罪正处于侦查阶段,不宜将其提押到法院开庭审理,绥德县法院与绥德县看守所积极协商,决定将开庭地点设在看守所。
庭审中,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让双方转换思维,重新感觉曾经走过的岁月,要求他们“一切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法官这一灵活变通的调解方法,真诚耐心的调解态度,立即缓和了双方的紧张气氛,马某也主动承认自己犯罪给郭某造成的影响,希望郭某能原谅自己并保证好好改造;原告当场表示愿意将儿子抚养好等待马某回家,当庭要求撤回离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