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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明确提出,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禁止生产企业使用循环包装容器。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需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意见》明确,食品经营户要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
省药监局要求,各区县食药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同时加强食用油科普知识宣传,加大对食用油产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视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没收或罚款处理,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维护群众饮食安全。
本报记者 张亮 通讯员 张伟峰 实习生 庞阿倩 吴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