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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吕贵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副厅级)薛华锋受贿案,日前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薛华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薛华锋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2年,薛华锋在担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事业单位及多家银行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西安某置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某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某银行陕西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等相关人员贿赂人民币198.96万元。
省高级法院终审认定,薛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