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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0月起,老辛就在合阳县总工会下属的职工服务中心当门卫,最初工资270元,后来逐渐涨到500元。今年5月底,合阳县总工会因老辛年龄过大将其辞退,老辛要求总工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当事人:十年多 工资仅涨230元
老辛今年74岁,2003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合阳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门卫工作。
“说是门卫,每天除了24小时值班外,还负责打扫院子和卫生间、修剪绿化树、停车管理和发报纸等,基本上单位的杂活都是我干。”老辛说,逢年过节自己也是在单位值班,连一天假也没有休过。
今年5月31日,合阳县总工会将他辞退。老辛说,在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当门卫10年多时间,最初时每月仅270元工资,后来每隔两三年涨一次,陆续涨到三四百元,到被辞退前每月工资是500元。
“当时也不敢向领导要求涨工资。”老辛说,被辞后,自己认为县总工会应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自己补发10年来的工资差额,并按照规定给自己补发加班补助、取暖费和降温费等,总共85000余元。
劳动监察: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合阳县总工会一名负责人表示,让老辛当门卫是为了照顾他。老辛在当门卫期间,先后占用了1楼的两间房子,并和老伴一起带着孙子住,取暖和降温都是用电器,电费都是职工服务中心承担。
合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老辛与职工服务中心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如果他是在60岁之前到职工服务中心工作,直至74岁才被辞退,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雇佣关系,需要自行协商工资待遇。”该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分歧。
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杰表示,老辛的情况确实不在劳动法的范围内,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记者 杨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