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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不按使用说明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了一场大火,造成财物损失894430元。上周,法院开庭,车主李玲(化名)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李玲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小区一超市内租赁了一商铺,经营内衣等服装。经视频监控显示:2013年7月21日21时许,李玲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置于其商铺内充电,然后下班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该电动车自燃,火焰蔓延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达894430元。
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玲未按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说明,在有易燃物品且通风不畅的环境中对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王旭记者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