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本报讯 (记者张艳芳)昨天,记者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5日发布的《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细则要求,地名命名要防止随意性,禁止有损于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命名,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色彩的词语命名,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的命名;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一地多名,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一个区县内的镇和街道办事处不应重名;市辖区或者一个县内的道路街巷和居民地不应重名;一个镇、街道办事处内的村和社区不应重名;不应重名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近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