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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榆林市实际,现就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经济强市,西部文化大市,塞上生态名市”三大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用水管理和取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推进生态水利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发展,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分类推进,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1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3.8%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榆阳城区达标率80%,北部风沙滩区达标率7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2.1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保持省内先进水平;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河湖生态明显改善。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62亿立方米以内;全市用水效率保持省内先进水平;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3.8%以上。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榆林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六)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行政区界河流断面流量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进取用水户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县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机井管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积极推进全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和地下水超采区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开展地下水水位、地下水饮水安全预警系统的建设;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行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建立开发企业自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自律机制,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同步规划建设监测和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八)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措施,解决新增用水需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要将非常规水源,特别是矿井疏干水纳入取水许可进行统一管理和配置。凡具备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优先利用矿井疏干水和其他非常规水源。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水量指标;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取水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九)严格水资源费征管。全面落实《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使用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提高水资源配置水平,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快黄河大泉引水、清涧引黄工程、黄河大柳树引水、绥德、佳县、吴堡等供水工程建设;积极开展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进一步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强节约用水的统一协调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继续完善节水办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健全节水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扩大节水灌溉项目实施面积,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技改引导力度,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建立完善节水统计体系,科学客观反映用水效率。市政、房建等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水准入门槛和已建项目用水限额标准。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柱产业、高耗水和高污染行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控制目标,实行用水效率准入管理。建立用水大户、高污染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对各等级用水户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落实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取用水单位需按照《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编报用水计划,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十三)稳步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分类管理、区别用户、合理收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积极培育水市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用水效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十四)重视发挥节水科技的支撑作用,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引进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及管理模式,完善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强化节水科技的支撑作用。大力推广高效节水微灌技术,全面实施渠道节水改造工程,推进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改,使用和推广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综合应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建立工业节水激励奖励机制。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推行矿井疏干水、城市再生水、雨水综合利用,逐步禁止绿化、景观、环卫等使用新鲜水。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五)强化水功能区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禁止审批工业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十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对已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定期进行评估。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城镇垃圾监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应急管理,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七)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加快红碱淖生态修复,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十八)强化水面率控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坏湿地。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等效等量占补平衡”的原则,编制替代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统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二十)健全监控体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行政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应急机动监测,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和保障人员、经费、装备,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
(二十三)深化宣传教育。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