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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移民搬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商洛市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决定》,从搬迁规划、对象确定、安置形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就业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出台新规,全力助推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强化年度计划管理,确保任务“能完成”。市上规定,市、县区要科学编制移民搬迁规划,每三年进行一次修编,每年据此编写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县区,在不影响全市年度总体搬迁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县区之间进行计划任务调整。计划任务调出县区财政按调出任务量,上缴相应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其他县区所分担的任务量进行资金贴补。
准确确定搬迁对象,确保群众“真受益”。健全移民对象审查监督机制,坚持优先搬迁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频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的农户和生活特困户的原则,准确确定搬迁对象,2016年前基本完成受自然灾害威胁又相对贫困的“危困群众”的搬迁任务,确保惠民政策享受给最需要的群众。
科学选定安置模式,确保对象“搬得出”。在安置形式上,坚持集中安置率85%以上、城镇安置率60%以上的前提下,在县城和有条件的镇鼓励实施楼房化安置。允许在城区务工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陕南移民搬迁相关政策。允许跨县区安置,鼓励有外迁意愿的移民对象,采取投亲靠友办法走出县区、走进市区。在建房用地上,严格执行“集中安置户均0.2亩左右、分散安置每户不超0.25亩”的政策规定,按照人均不超25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建房面积。同时,本着“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的原则,探索建立旧宅基退出机制,设立移民搬迁拆旧专项资金,用于搬迁户拆房退宅奖励;对已签订退宅协议的农户,积极推进迁入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办证工作,消除移民后顾之忧。
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及后续管理,确保移民“稳得住”。依据移民集中安置点规模,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区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避免重复建设。提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应与安置房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投标。小型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在安置房竣工当年建成,中型安置点配套设施在安置房竣工后两年内建成,大型安置点配套设施在安置房竣工后三年内建成到位。同时明确规定,迁入地政府应无条件接收搬迁户户籍;对于入住率达到70%以上的移民安置小区,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探索由县区政府牵头组建移民搬迁物业服务总公司及镇物业管理分公司,起步阶段财政适当补贴,后期实现市场化经营,形成“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移民参与”的管理体制,确保搬迁群众住得安心。
拓宽就业安置渠道,确保移民“能致富”。制定出台移民户后续产业规划和就业优惠政策,以着力发展致富产业、着力创造就业条件、着力强化技能培训“三着力”为重点,妥善解决搬迁户生计问题。引导、帮助进城入镇的搬迁群众在二、三产业寻找发展空间,实现转移就业。设立移民转移就业专项基金,为在城镇和园区集中安置的搬迁群众转移就业提供贷款贴息。拓宽移民安置就业渠道,提出凡有土地复垦条件的迁入地,优先将新增农业用地调剂给搬迁户;凡有流转土地的迁入地,优先引导搬迁户租用经营;凡有撂荒空闲无主的土地,优先安排给搬迁户耕种;社会公益岗位和移民小区物业服务岗位,优先提供给生活困难的搬迁户。
加强工程及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移民搬迁“快推进”。重点抓好安置点建设和搬迁对象入住监管,严格控制建房成本,减轻搬迁群众经济负担,明确规定所有统规统建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运营,不得随意转包、分包。移民搬迁资金一律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格按照省上统一建房补助标准对搬迁户予以资金补助。同时,建立移民搬迁项目备案制度,明确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须由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编制。推行移民搬迁工作月抽查、季检查、年末考核和跨年度验收“四位一体”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加强搬迁队伍建设,充实县区移民搬迁干部队伍力量,并提出各县区要按照每年新晋升提拔干部名额10%的比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移民干部予以优先推荐和提拔使用,充分激发基层干部重移民、抓搬迁的积极性。 (作者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