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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大幅提高社区工作经费标准,将提高至每年20万元。这是我市2008年以来第四次提高社区工作经费标准。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提高全市社区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规定,全市社区工作经费4月1日起从每年3.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社区党建经费),其中市以上财政负担2/3,区县财政负担1/3。
根据《通知》,社区经费建立专户,分账合算,专款专用;创新社区管理体制,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市民政局正积极会同组织、财政等部门起草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为下一步社区工作经费安全有效运行提供操作规范。(记者 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