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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 严控人数次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守费用标准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应交纳相关费用
交通: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住宿: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用餐: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严格报销制度
未按标准开支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严肃监督问责
虚报冒领 追回并通报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办法》规定,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这些行为之一,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