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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中央文化体制和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
第二条 建立协调组的主要目的:
(一)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规、部门规章、规划、编制及政策规定的统筹协调,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三)深化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完善各项公共文化制度,提高文化治理能力。
第三条 协调组由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中国科协、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成。
协调组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由文化部牵头,文化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同志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 协调组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协调组下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协调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处级干部担任。具体人员视工作任务确定。协调组成员、联络员和工作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名单报协调组办公室。
第五条 协调组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协调推进重大公共文化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协调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四)统筹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五)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惠民项目。
(六)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七)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督评估机制。
(八)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协调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负责整理和收集需要协调组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贯彻落实协调组关于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以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七条 协调组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文化部部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协调组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文化部与其他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协调组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工作小组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第八条 协调组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由协调组办公室印发。
第九条 协调组各成员在会前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结束后,各成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条 协调组重点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和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