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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者从内蒙古包头市文物管理处获悉,包头市文物部门近日在东河区原包头商会旧址,发现一块清代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石碑,该石碑碑文详细记述了一起清代民告官并胜诉的案件,该碑对于研究清代内蒙古地区基层社会情况及包头镇发展历史,具有重要价值。
据包头市文物管理处处长张海斌介绍,石碑用花岗岩制成,呈圭形,长163厘米,宽69厘米,共490多字。碑额横书“严绝流弊”四字,边缘装饰云龙、水波纹饰,碑文记述一起包头镇商户状告当地官吏勒索银两的案件,经过商户多年的上告,后经抚台大人(省最高军政长官)明断,处置了腐败官吏,并严绝流弊,建章立规,不准损害商民利益。
碑文讲,道光十九年(1839年)德厅主(捕厅一类官)到任包头镇,“凡遇殴伤人命匪情盗案”,往往“牵累铺户”,并强索包头镇公行银四千六百两,书户(书吏)孟秉昭亦“仗官行诈”索银,使铺户“痛恨而流涕”,于是公行总领、同知、铺户等兴讼控告。
被告辩解包头镇有买空卖空之弊,所控并非实事,官司到藩台、臬台(省一级掌管钱粮和刑事案件的官职),倶准被告辩解,后上控到抚台大人,委托太原府王老太爷断案和解,最后德厅主离任,户书孟秉昭“斥革衙外”。抚台杨侯爷严定章程,委藩台乔、臬台罗示谕今后倘有命案、贼匪及书役等费用,都与铺民无关;厅主上任,内外仪轨等,铺户概不承应,捉拿逃犯凶徒之事,不准扰害铺民。另文奉萨拉齐厅阿大老爷示谕包镇街巷设立甲头,以便巡查禁绝匪类,滋事由甲头禀报,不得牵累铺户。碑文由“息贡生候铨教授晋昌梁登显撰并书”,末署“阖镇公立”,时间为“大清道光二十三年岁次癸卯律仲蕤宾(五月)上浣(上旬)谷旦(吉日)”。
张海斌说,历史上的老包头1809年建镇,是历史上有名的皮毛集散地,当年乔家大院的创始人乔贵发就发家于此。1843年的包头镇商贸昌盛,商铺林立,包头镇公行即是包头商会的前身,包头镇公行的众铺户针对当时官员借打击犯罪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进行层层上告,并最终由省长明察秋毫,帮百姓作主,打赢官司,并立下规章警戒后人,这种古人惩治腐败和走群众路线的做法仍值得当今借鉴。该碑对于研究清代内蒙古地区行政管理和商贸历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