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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女中学生家长报案称女儿被强奸
据小豆回忆及检方有关指控显示,2012年4月20日下午,小豆受朋友小程(化名)之约,与小程一起骑摩托车来到华县某中学,找到小程的女中学生网友,3人一起骑摩托来到小程家。随后,小豆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女网友则留在了小程家里,第二天早上才离开。次日,女中学生家长以其女儿遭到强奸报了案。事发时,辍学的小豆和小程均为16岁,涉事女中学生系未成年在校生。
事发后3天内,小程和小豆相继被警方拘留。2012年5月18日,二人被批捕。在看守所呆了50余天后,小豆因患上出血热被保外就医。
据了解,小豆的父母在外打工已6年,只有每年过年才回一次家,他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小豆被捕后,其父母才闻讯赶回家里。
“看着儿子的照片,想起在监狱里的儿子,我与妻子抱头痛哭,感觉很对不起儿子。”吴畏回忆着刚回家时的情景说道。
对于父亲,小豆说,他10岁时父母就出门打工了,6年间他们每年才回来一次,他初中没念完就不上学了,还经常和人打架。“我现在这个样子,我爸我妈也有责任,我也能感觉到他们愧疚的心情。”小豆说,“爸爸时常呆呆地看着我,叹口气啥也不说。”
审理>>>
一审判有罪 再审时又撤回了起诉
2012年9月26日,华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同年11月27日,华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小程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豆明知小程欲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而帮助小程将被害人带至小程家,其行为构成强奸共犯,亦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确定被告小程系主犯,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小豆系从犯,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两被告人的监护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月3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华县法院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华县法院重审。2013年7月18日,华县法院再审时,华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小程和小豆的强奸罪起诉,法庭准许了检察院的请求。随后,这起涉嫌强奸罪的案卷又被退回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父亲>>>
为给儿讨说法 解除监视证上拒签字
随着华县检察院的撤回指控,一审判决中的“主犯”小程也被放了出来。吴畏似乎看到了希望,他等待着有关部门给个无罪的说法,摘掉儿子“强奸嫌疑人”的帽子。谁知一等又是10个月,儿子到底有没有罪,谁也不表态。
据吴畏说,今年1月份,华县公安局东阳派出所办案民警通知他小豆没事了,同时让他在一张解除监视证上签字。吴畏觉得儿子不能不明不白地被关押、被监视居住了那么久,没事了也要有无罪的证明,要不儿子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所以,他要为儿子讨一个说法,拒绝了签字。
同时,吴畏还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书在家研究,并不停地向律师咨询。渐渐地吴畏在调查中发现,警方给儿子定的“强奸”罪名证据存在问题,儿子只是骑摩托车陪小程一起找过那个女学生,随后用摩托把小程和女学生带到了小程家,随后儿子就离开了。吴畏认为小程与那个女学生之后发生的事情,与儿子无关。
小豆因涉嫌强奸被逮捕后,村民对此也是议论纷纷。村民老李说,小豆小时候学习好也乖,但上初中后就调皮了,有一次还动刀子伤了人,多亏不严重私了了。村民们本来认为男娃淘气点可以原谅,但要是犯下强奸罪名就不好听了。
吴畏和家人也知道村民在背后议论,“给儿洗涮不了这罪名,以后在村子确实没法呆了,人要活脸呢!”实际上,在吴畏的心里,一张无罪释放证明书是儿子以后生活下去的脸面,也关系着整个家族在村子的尊严问题。
检察院>>>
撤回指控是因核心证据有争议
对于为何要在再审时撤销指控,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李雅丽解释说,主要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在公、检、法三方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检察院在再审时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认为该案的核心证据不足、不充分,证据链也不完整,遂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而核心证据的争议就在于女中学生的衣服和体内并没有检测出小程的遗留物。
“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为一个月期限,但华县公安局到现在快10个月了,也没有移交案卷。”李雅丽说,“检察院曾督促过一次,但没有结果。”
为何在一审时检察院指控强奸罪名成立?李雅丽说,基层公、检、法机关在证据认定上与上级法院的水平有些差距,此外在案件的具体诉讼过程中,证据也是发展变化的,判决结果也就存在变化,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所以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采取二审终审,防止出现偏差。
律师>>>
补充侦查一般不超1个月
问题又退回办案单位公安局,而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了10个月,是否移交案卷也没有答案。记者近日就此事先后多次联系采访华县公安局,从政工科、法制科到办案派出所,相关人员要么称是在外公干,要么不便接受采访,华县公安局各部门对此事都不愿意多说。
渭南市临渭区一位不愿意透露单位名称的邓律师认为,在目前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审判中,核心证据的不足是难以定罪的,仅仅只是嫌疑,而法律规定疑罪从无,也就是说,仅有怀疑不能定罪,要按无罪论处。邓律师说,补充侦查一般不能超过1个月,现在已经过去了10个月,公安局还没有个结论,如果还有犯罪嫌疑,为何又解除嫌疑人的监视居住?
“办案单位应当尽快处理此案,如果想不了了之,不利于后期问题的解决,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和原则。”邓律师说。
渭南市公安局一位从事案件诉讼的资深警官认为,如果办案单位提交不了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就应当尽快出具无罪释放证明,或提交检察机关来认定无罪。至于当事人拿着无罪认定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是另一回事。
面对这一局面,执著的吴畏为了弥补对儿子的亏欠,只有不停地到处反映,希望能早日帮儿子讨回名声。 记者 王培民
实习编辑:马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