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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于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包括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在内的9名犯罪嫌疑人23日被依法批准逮捕。至此,下海子煤矿“4·7”重大透水事故中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11名。
9名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犯罪嫌疑人分别是: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总经理、股东沈有明,法定代表人、股东黎晓生,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机电副矿长张江云,副矿长杨德汝,副矿长张国(无证)。
4月7日,曲靖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遇难、1人失踪。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列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云南省分别成立了由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工作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放任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总经理、股东沈有明,法定代表人、股东黎晓生,矿长陈胜华在组织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新井采掘原煤价格不景气,经济效益差,于2013年6月商量违规越界开采已经停止生产的原陆东煤矿三号井矿区范围内的保护煤柱,并由下海子煤矿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二人对开采保护煤柱规划设计,制作假图纸,逃避监管。2013年8月下海子煤矿开始组织对保护煤柱进行巷道掘进施工,直至2014年3月形成采煤工作面。期间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水作业,边掘边采,违法开采原煤获利400余万元。
4月7日,下海子煤矿机电副矿长张江云未按照职责进行探放水工作,副矿长杨德汝、张国也在未探水的情况下,带领工人下井掘进采煤,随后在采煤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记者白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