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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王姓当事人对记者说,当晚,他与女友马某驾驶小轿车行至绥德县龙湾超限站附近时, 遭遇原本追截其他违章车辆的刘向东拦停检查。 由于当时其女友马某为无证驾驶, 为应对检查,俩人在车内临时调换座位。王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当时刘向东以无证驾驶为由要现场罚款3000元,因为不能及时交纳罚款, 刘向东说要处以我们15天行政拘留。”
情急之下,马某急忙与熟人联系,对方准允每人交纳4500元“保证金”后放行。之后,王某向刘向东交足9000元“保证金”后才得以离开,所驾驶车辆被扣押。王某告诉记者。“对方给开具的只是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并没有对缴纳的9000元‘保证金’开具票据。”
5月19日下午, 记者来到绥德县交警队了解情况, 交警队相关领导均不在单位, 遂通过纪检办公室纪检员孙海洲联系到刘向东。 刘向东任绥德县交警队工作人员, 刘向东承认收取王某两人无证驾驶“保证金”9000元,没有开具相关票据。他说,按照正常程序要将王某两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执法过程中,两人电话联系熟人, 最后在收取每人4500元“保证金”后扣车放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刘向东并未就收取“保证金”一事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有此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刘向东执法中收取“保证金”扣车放人处罚措施, 记者问孙海洲对此有何看法时, 他认为刘向东属违规执法。 5月21日下午16时许,记者再次电话采访孙海洲了解违规执法处理情况,对方未作出正面回答。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当事人之一王某,他说,刘向东已于5月19日下午18时许将9000元“保证金”退还,暂扣小车已托有驾驶证的朋友取出。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