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 邓龙辉)近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拘一事已经超出娱乐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讨论,不仅仅是因为黄海波从“国民女婿”、“国民老公”到嫖客的巨大身份反差,也因为此事件从一开始被媒体披露,到随后越来越多的所谓“爆料”,让人不免提到了一个词,即“网络游街”,很多人就开始质疑:与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相比,作为“次恶”的嫖娼只是一般违法,公之于众是否合适?是否侵犯了黄海波的隐私权?
◎陕西律师各有说法:
正方:警方通报并无不妥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说:“黄海波因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遭到行政拘留的处罚,系其咎由自取。警方对黄海波违法事实进行通报,也并无不妥。因为警方只是公布黄海波因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的这个结果,并不存在侵犯黄海波的个人隐私。同时,王剑律师也提到,在法律实践中,处理卖淫嫖娼案件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行政拘留15日及5000元以下罚款外,还要通知当事人家属和工作单位。
针对网友对警方侵权的质疑,王剑律师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的规定,属于个人隐私(如黄海波嫖娼的案卷)、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机密禁止公开的,警方如若非法公开则涉嫌违法,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而就本案而言,警方的做法并无侵权,更没违法。
反方:警方行为违法
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安也在新浪微博里发声,为黄海波鸣不平,他认为北京警方的做法明显违法,不仅给黄海波带来了灭顶之灾,也给其单位及亲友带来痛苦和压力。
姚永安律师在微博里也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黄海波案显属个人隐私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对黄海波进行治安处罚,但无权通过官微曝光。姚永安律师同时表示愿意代理此案。
◎社会专家:黄海波没义务承担法律之外任何惩罚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所长牛昉就这一新闻事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黄海波不应该被这样无休止的示众,因说到底就是一起违犯社会治安法的案件,只要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就够了,完全没有必要翻来倒去拿来示众。
牛昉所长说,黄海波没有任何义务承担法律责罚之外的任何惩罚,但因为他是
名人,因而就被动地或者说外界强加给他了许多额外的惩罚,这不仅对他不公平,对社会、对公众也无任何益处。“无论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就其承担的责任而言,我觉得应该是限于相应的法律范围内,切不可任意放大而恨不得去挖当事人的祖宗三辈,或肆意的上升到道德层面且不顾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一些看似道德高调的背后其实隐藏的是对道德的背叛!”
◎相关链接:网上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艳照等行为,是否违法?
“身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甚至没有隐私可言!”针对很多人质疑警方的做法侵犯黄海波的隐私权,又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同时,这名网友还以人们可以在网上任意曝光政府工作人员的艳照、 性爱
视频 等来反腐为例,进一步强调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
对此,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钢表示,公众人物也同样享有隐私权,并受法律保护,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是公众人物而权利受限,甚至剥夺,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对于网上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艳照、性爱
视频 等的行为,路钢律师说,曝光者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在方式方法上要注意,因为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政府官员,牵扯公共利益,拥有行政权力,权力的滥用包二奶等属于违反政策,违反党纪等, 人们对此拥有监督的权利。
编辑:刘青
编辑:秦人
关键词:黄海波 嫖娼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