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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被释放回来的王宝荣一人照顾儿子,妻子自他被抓后不久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记者 赵雄韬 摄
从儿子被带走那天开始,志丹县义正镇王坮村王凤新就开始记日记,记录和儿子相关的事。王凤新的儿子王宝荣今年3月9日被定边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从家中带走,拘留31天后获释。王凤新说:“我一定要给儿子和这个家讨回尊严。”
儿被抓父写日记记录相关事情
2013年2月25日,定边县城发生一起金店抢劫大案,价值24.6万元的金首饰被抢。案发后,定边县公安局悬赏10万元抓捕疑犯。
“今年3月9日下午大约4点,一伙陌生人突然闯进我家,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叫王宝荣,他们就把我摁在沙发上,给戴上了手铐。对方也没有说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王宝荣回忆说。当时只有他和媳妇在家。
当晚6时左右,王宝荣被带到了志丹县公安局刑警队讯问室。经过一番对话,王宝荣才知道从家带走他的是定边县公安局的人。
据王宝荣回忆,他是3月10日下午4时左右被带到定边县公安局看守所的,之后9天9夜,都没有离开过讯问椅。9天9夜,他只要闭上眼睛,民警就会逼着他喝水,不喝就给他硬灌。“9天9夜我没有解过一次大便,不知道怎么回事,不是警察不让去,是根本就没有。头顶上还有跟浴霸一样炙热的大灯一直烘烤着。”王宝荣痛苦地回忆着。
王宝荣表示在被羁押期间,办案民警并没有殴打过他,就一直在审问他,不停地让他交代2013年什么时间,跟谁来过定边,一遍一遍地问,不让他休息。他很想知道,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在儿子被定边县公安局带走后,王凤新就开始记日记,跟儿子有关的事情都记录下来。“我相信儿子不会做坏事,记日记就是为了将来给我儿子讨公道时,我能说清楚这件事。”王凤新说,儿子被抓后,儿媳妇曾几次被定边县公安局民警叫去讯问,最后一次讯问后他们才知道王宝荣是涉嫌定边县“金店抢劫案”被抓的,儿媳妇将“金店抢劫案”前后几日王宝荣的活动情况都告诉了警方。
王凤新的日记显示,案发时间王宝荣在其丈人家,并有相关的证人。这些信息,儿媳妇在3月18日再次告知了定边县公安局民警。但就在这之后,儿媳妇带着不到1岁的小孙女(王宝荣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离家出走了,直至现在也没有回来。
释放证明书显示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从4月1日起至9日,定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不断给王凤新打电话,让他去给王宝荣办取保候审手续。“如果儿子真的抢了金店,今天枪毙他,我明天就给他收尸,但如果儿子没有作案,就应该无罪释放。”王凤新说,他因此多次拒绝为儿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4月9日下午,王凤新再次接到定边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他公安局决定释放王宝荣。10日下午,在定边县公安局,王凤新终于见到了儿子。
“我当时就质问一位姓崔的警察为什么抓我,他说给你宣布一下,你涉嫌2013.2.25持枪抢劫案,现证据不足,宣布‘无罪释放’。”王宝荣说,这个时候,他才知道自己是因涉嫌定边县金店抢劫案被抓的。
崔姓民警宣布完释放决定后,王凤新当时提出了赔偿要求。其日记中写道:我提出了三点赔偿要求(安家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共计100万元。他们也同意私下调解,说他们要向上面汇报。
据定边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显示:兹有王宝荣,性别男,年龄29,住址陕西省志丹县吴堡乡(撤乡并镇后吴堡乡并入义正镇)王台行政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拘留,现因证据不足达不到报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定边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王凤新告诉记者,儿子被拘留了31天,现在被释放,定边县公安局连句道歉的话也没有,他们应恢复儿子的名誉,还得帮忙找回儿媳和孙女。
警务督察初步调查没有刑讯逼供
5月16日下午,记者在定边县公安局找到负责对外宣传的政工室一位吴姓主任,得到的答复是会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到时会进行情况说明。
昨日,定边县公安局政委张怀林告诉记者,刑拘期限到了之后,警方依照规定对王宝荣予以释放,但家属开出巨额索赔,根据相关规定,公安局只能予以补偿3万元。张怀林同时表示,公安机关不可能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记者了解到,目前榆林市公安局纪检委已经派人调查此事。
昨日下午,到定边县公安局负责调查此事的榆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郭士林向本报记者透露,经初步调查,定边警方没有对王宝荣刑讯逼供,其他问题还在调查中。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邸飞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邸飞说,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错误拘留,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高振玲律师表示,当事人称被审问期间9天9夜不让其睡觉,办案人员连续审问,如果当事人所说是事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