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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本报以题为《无牌或套牌车缘何被交警队使用》,报道了洛南县交警大队石门中队院内停放无牌和套牌车辆问题。稿件刊出后,引起了洛南县公安局党委的重视,立即安排局纪委和交警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并处理如下:
违法人何××,个体经营者,系石门中队民警李××的女朋友。4月23日下午5时许,何驾驶一辆无牌北斗星微型小客车,前往石门中队寻找男友办事,将车停放在石门中队院内。经查这辆车是2008年元月,一姓郑的向何借钱到期未及时归还,后来郑答应用这辆无牌北斗星微型小车作抵押,车就一直由何使用。何因驾驶无牌车辆,对其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处罚,并对民警李××进行训诫督导谈话。
违法人何×,系石门中队交通安全协管员。4月23日因家中有事,借用朋友一辆北斗星小型客车,用后未及时归还,停放在石门中队院内。此车是2010年5月份在西安鱼化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当时挂有这个号牌,无行驶证,经查该牌照属于一辆红色桑塔纳小车所有,此车已报废。对其做出扣留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收缴了使用的号牌,并责令交警大队将其辞退。
熊××,石门中队中队长,2013年12月份,曾借用一辆北斗星小型客车,已归还。熊××身为石门中队长,队伍管理不严,对中队院内随意停放的违法车辆不严肃依法查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身为人民警察,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离石门中队。
同时,对分管石门中队的交警大队副政委进行了警示提醒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