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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老师吴振磊建议:“在撤并乡镇中要密切遵循行政区划调整四个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三是必须有利于国防建设;四是必须有利于民族团结,尽可能地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
城镇化是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的渐进过程。镇的设置需要有相应的产业支撑、人口规模,对镇建制的设置更应该慎重而为。
5月15日,全省镇村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撤并小村和空心村,建立大村或中心村,努力建设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乡镇机构和农村新型社区。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将以市(县、区)为单位,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原则上关中地区不再保留2.5万人且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陕北地区不再保留2万人且面积150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陕南地区不再保留1.5万人且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对于村的调整规模,将以经济实力较强、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人口较多、具有民俗文化特点的村为基础,原则上关中地区撤并1500人以下的村,撤并比例不低于关中现有村数的34%;陕北地区撤并800人以下的村,撤并比例不低于陕北现有村数的45%;陕南地区撤并1000人以下的村,撤并比例不低于陕南现有村数的25%。
合理的规模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在乡镇和村的规模调整中,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规模以及撤并限度。专家建议,对乡镇的行政区划规模的合理性可以从三维度、三因素进行考察。一是乡村治理能力,二是人们的需要,三是发展。第一个维度要求乡镇的规模应与其财政、组织、技术、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应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第三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的设置应该有利于整个区域的发展。只要建制镇发展前景良好,上层建筑能适应经济基础,其规模就具有一定合理性。
除此之外,乡镇规模大小的合理性及限度除可以从此三个维度进行考察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因地制宜而不能搞“一刀切”。这些要素包括:一、集聚规模。应该以集聚规模作为建镇标准,而不应以数据作为衡量能否建镇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二、地域条件。不同的地域条件会影响乡镇的治理能力,从而影响乡镇规模的设置。在现有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规模过大则不易管理。这种地域条件的差异就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设置乡镇规模。三、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现有镇行政建制的设置,其目的之一是通过镇中心区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有层次、有顺序地带动非中心区的发展,从而实现区域的城镇化。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强,镇的规模可相应扩大,反之,则镇的规模要相应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