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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5月13日《新快报》)
“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的题中之义,不仅属于道德义务,也属于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之前一些人反对将“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规定,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若没有强制约束性和司法实践的价值,那么就可能导致其成为废法。
客观地说,用法律手段也可激活道德的主观性。然而不能忽视的一个现实是,既然“常回家看看”已需要诉诸公堂进行解决,说明必须给弱势一方相应的后手。投鼠忌器的结果则是,当事人没有后果风险而有恃无恐。进行判决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具有了执行的强制性,由模糊变得肯定;另一方面赋予了诉求人更为有效的手段。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予以定罪处罚。
百善孝为先,精神赡养不仅关系到社会道德的高度和风气的好坏,也关系到法律的效力与作用。唯有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才会更有成色。(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