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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东莞扫黄引发世人关注。
其实,不仅是在现代,即使是在卖淫合法的古代,也对娼妓业诸多限制,并出现过多次由统治者主导的扫黄行动。例如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明宣宗更是发动了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扫黄,太平天国时期因为法令严苛,甚至使娼妓绝迹。
明宣宗发动大规模扫黄
明朝初至中叶娼妓业尤为发达。许多达官显贵不问朝政国事,沉溺于歌舞升平、灯红酒绿之中;名流贤达狎妓冶游、寻欢作乐。后来,还出现了研究、评价妓女的《嫖经》,成为当时的狎妓指南。当时妓女满布天下,大都会有数以千计之多,就是穷乡僻壤,也不乏其人。
明宣德四年,也就是公元1429年秋天,30岁的明宣宗朱瞻基对这种社会现象受够了,他决定在全国裁汰官妓,严肃法纪,阻止帝国官员们沉溺于腐朽荒淫的私生活。朱瞻基发动的这个行动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扫黄运动。他下令查封了北京和其他大城市的大批妓院,废除了原有的官妓制度,禁止官员携妓宿娼,但对民间娼妓业却没有什么限制。当时朱瞻基的扫黄主旨,是为了巩固帝业不被颠覆,官吏不嫖娼,使所谓“父母官”的形象更为正面。因此,此次扫黄只对官员们起了一点威慑作用而已。
朱瞻基的措施果断而不容置疑,他将大明两京一十三省经营了数十年的官营妓院全部革除,严令御史纠察官员德行品性,胆敢违令狎妓宿娼者,必然罢职,永不叙用。而士子嫖妓,也要受处罚,甚至在科考中不予录用。对明代开国即繁荣两京的国营妓院酒楼来说,这一禁令无疑是灾难性的。其后不久,曾经繁华靡丽的教坊女肆半行拆毁,歌楼舞馆,化为废井荒池。
清代开始“法律禁娼”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以当时全国著名的“红灯城市”扬州为例,当时的性工作者便很紧张。扬州自隋唐起性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朝廷“扫黄”,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这些性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康熙年间,清廷还禁止京城内演唱秧歌,不许秧歌艺人逗留京城。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太平天国嫖娼要砍头
太平天国的天王、大王们为了防止风俗淫乱影响太平军的斗志与豪情进行了坚决的扫黄。天王洪秀全经常告诫军人们:“天下多男子,尽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皆姊妹之群,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
由于太平军当初几乎都是全家参军的,战士们因为母亲、妻子、姐妹和女儿都在军中,因此不免总要相见。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洪秀全为了防止因此出乱子,严别男女,把男女老少都分别编入男馆、女馆,实行军事化编制及管制。史载:“令阖城男女分别信馆,不准私藏在家……私犯天条……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不宽赦。”“凡强奸经妇女喊冤,立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是和奸,既属同犯在条,男女皆斩。”
而卖淫嫖娼被发现了更是要砍头的。这一古代中国禁娼最狠手段十分有效,时深得忠王李秀成信任的英国人呤喇,在其回国后撰写的《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一书中,以肯定的语气称,太平军的政权范围内“娼妓是完全绝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