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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有微博网友“陕北老哥”爆料称在延安 市吴起县公安局一辆警车上,一位女士带着孩子一起下车送孩子去幼儿园,并质疑公车私用。吴起县纪委进行调查后,证实该女士系吴起县公安局副政委刘静,涉嫌公车私用,并给予刘静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昨日下午,腾讯网大秦城事网友“陕北老哥”微博爆料,5月12日陕西省延安 市吴起县公安局一辆警车上,一位女士带着孩子去幼儿园,车号为陕J1712警制式警车,这是公车私用还是办案?
吴起县纪委获悉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经查,陕J1712警车系吴起县公安局车辆,该女士系吴起县公安局副政委刘静,涉嫌公车私用。
中共吴起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之规定,给予刘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吴起县监察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款之规定,给予刘静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编辑:席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