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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今后,省级机关因工作需要举办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从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开支范围与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方面有了具体规定,从6月1日起实施。
省直机关培训每人每天不超400元
所谓培训费是指省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省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院士讲课半天不超过3000元
针对省级各单位反映较为突出的讲课费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讲课费限定为“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并按其标准规定省级机关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
《办法》规定,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省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除讲课费及小零星开支外不得现金支付
在报销结算方面,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